重庆孤残儿童援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组织援助孤残儿童及弃婴的募捐,接受捐赠;实施对18岁以下孤残儿童及弃婴的生活、学习、医疗、康复提供直接的救助;援助孤残儿童及弃婴的宣传活动;合法、安全、有效运作基金,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业务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按规定程序申请。
(二)申请条件:年龄在18岁以下(不含18岁)、户口在重庆主城区内福利机构儿童、家庭贫困或因病致贫家庭 儿童。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以理事长为组长,成员包括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二)项目监督委员会成员: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组成。
(三)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理事会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会基金,作为本会自主立项项目的经费;
(三)项目组成员进行现场调查或进行项目相关方向走访。
(四)召开项目审查会,审查项目执行可行性、团队执行能力。
(五)完成立项手续,进入项目启动准备。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本会工作人员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申请书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及时联系受捐单位填写项目评价表,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完成立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0年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