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孤残儿童援助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基金会及工作人员的发展与成长,根据公益、奉献、自愿原则;按照《重庆孤残儿童援助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结合基金会现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内所有人员。
第二章 薪酬评定
第三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基金会通过考察本人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和所担任的职务,确定其薪级。试用期结束后,基金会将根据其本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调整其薪级。
第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变更或基金会人员结构有较大变化以及其它原因时,基金会薪酬可做相应的调整或临时性调整。
第三章 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第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招聘。
第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参照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会兼职人员根据国家规定,一律不得发放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属于爱心帮扶。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八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以转账上卡方式发放。
第九条 根据国家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基金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 个人所得税;
2. 社会保险费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 应由个人负担但基金会已预支的费用;
4. 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2017年5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确立。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