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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1.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基金会负责人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经费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8.所属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2.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3.凡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直接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第四条 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基金会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六条 本制度自经2010年12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
过。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